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6 18: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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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
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
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 5 年以上的公司所处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履历,掌
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担
当负责,勇于开拓创新;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
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情形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参照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
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经营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
营目标的完成;
  (四)注重市场研究分析,推进公司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不断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的质询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七)保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做到严格守法经营。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
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
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
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
用和解聘;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决定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非关联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决定: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
节所称“重大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外)。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十一)决定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及其他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十三)决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十四)决定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
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签
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监若干,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总经理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负责分管领域日常经营与
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
资方案及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分管领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总经理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财会管理体系建
设与推动执行,协助总经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方案及年度经营计划等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
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
置:
  (一)根据公司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办
公室等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
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
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
同意,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
员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总
经理确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或者通讯
方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拟定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专人
负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凡
是需要保密的会议资料,会议结束后由应专人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事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
各自分工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主动向总经理进行汇报。执行周期较长的,应根据决议执行的进展
情况,向总经理进行阶段性工作汇报。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报送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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