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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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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冠中生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中生态”)的委托,指派张晓敏、相敏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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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
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 6 号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李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6 年 7 月 6 日 09:15-0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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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4,014,400 股,剔除公司股东青岛冠
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剑平女士已放弃表决权的 39,311,067 股后的有表决权股
份为 14,703,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43%。(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 164,357,897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1,558,45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股东青岛冠中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许剑平、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博正投资有限公司放弃
表决权股份共计 47,246,067 股,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553,380 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计 50 名,代表股份数 8,034,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 53 名,代表股份数 62,048,595 股,其中剔除公司股东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许剑平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表决权股份为 22,737,5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7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共计 5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8,034,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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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果 :同 意 22,635,728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的
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2,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329%;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8837%;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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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张晓敏
负责人:
贾小宁 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