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
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未超出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范围。
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8.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16 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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