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二〇二六年七月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好利科技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
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
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及其他必要程
序。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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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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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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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简称 指 定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
指 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受让方
好利科技、上市公司 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昇亚洲、交易对方、转
指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让方
产投新圆 指 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产投 指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产业并购基金 指 厦门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圆资本 指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金圆集团 指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好利来电路保护 指 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中小融资担保 指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产投科创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34,58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8%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产投科创与旭昇亚洲、汤奇青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标的股份 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股份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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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3MAKFD7T01F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64,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6 年 6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0.16%份额,厦门市产业投资
合伙人情况 有限公司持有 74.84%份额,厦门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 25.00%份额
通讯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联系电话 0592-35028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投科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 普通合伙人/执
资有限公司 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厦门产业并购股权投
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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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64,000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投科创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投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产投新圆。产投新圆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3MADW3DFU2A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30 楼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逸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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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期限 2024 年 8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通讯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30 楼 03 单元
联系电话 0592-350285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产投持有产投新圆 100%的股权,系信息披露义
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根据《产投科创合伙协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
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与有限合伙人厦门产投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故厦门产投系拥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权的合
伙人。
厦门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29519288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洁平
注册资本 2,734,072.6449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64 年 8 月 12 日
股东情况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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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联系电话 0592-350285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产投持有产投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6 年 6 月 3 日,自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系产投新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系厦门产投,实际控制人系
厦门市财政局,均未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外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产投科创外,产投新圆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核心
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投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备注
号 (万元) 资比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厦门产投芯 任执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云科技投资 行事
合伙企业(有 务合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限合伙) 伙人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厦门产投新 任执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兴科创合伙 行事
企业(有限合 务合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
伙) 伙人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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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持股/投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备注
号 (万元) 资比例
厦门产投炬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任执
翔芯瀚科技
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行事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务合
业(有限合
开展经营活动) 伙人
伙)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厦门产投鑫 任执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华科技投资 行事
合伙企业(有 务合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限合伙) 伙人
主开展经营活动)
厦门产投新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任执
翼科技投资 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行事
合伙企业(有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务合
限合伙) 开展经营活动) 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
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产投新圆外,产投新圆的控股股东厦门产投控制的
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投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资比例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 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 金业
协会 完成登记 备案后方 可从
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
金圆资本管
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
限公司
资基 金业协会 完成登记 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他创 业投资企 业等机构 或个
厦门市创业 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
司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
参与 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 与创
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厦门产投芯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合伙企业(有 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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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持股/投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资比例
限合伙)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 从事对非 公开交易 的企
厦门市金圆 业股 权进行投 资以及相 关咨
限公司 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上述企业系厦门产投纳入合并范围的一级子公司。
除产投新圆、厦门产投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另
包括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金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厦门产投的控股股东金圆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等。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厦门金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
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
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
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
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厦门国际信托有 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
限公司 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
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
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
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
外币业务。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营贷
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
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
厦门市融资担保 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
有限公司 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
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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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许可项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
批量收购处置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厦门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破产清算服务;融资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
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
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
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
准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投资
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
的商业保理业务;谷物、豆及
薯类批发;棉、麻批发;林业
产品批发;果品批发;蔬菜批
发;肉、禽、蛋批发;纺织品、
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煤炭及制
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
厦门金圆融资租 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
赁有限公司 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
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
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
建材批发;农业机械批发;汽
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贸易代理;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
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系厦门市财政局。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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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且《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
定,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本报告书未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财政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成立于 2026 年 6 月 3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次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未编制最近三年财务报
表。
产投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成立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其设立至今
主要业务系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及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产投新圆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资产总额 1,839.28 1,500.65
负债总额 25.88 0.78
所有者权益 1,813.40 1,499.88
营业收入 407.12 -
净利润 313.52 -0.12
资产负债率 1.41% 0.05%
净资产收益率 17.29% -0.01%
注 1: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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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的控股股东系厦门产投,主要业务系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及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厦门产投最近三年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年度
资产总额 3,090,613.49 2,663,875.65 1,555,763.85
负债总额 371,735.02 263,839.81 454,561.24
所有者权益 2,718,878.47 2,400,035.84 1,101,202.60
营业收入 10,744.13 10,414.97 416,590.44
净利润 37,810.35 13,003.90 39,655.93
资产负债率 12.03% 9.90% 29.22%
净资产收益率 1.39% 0.54% 3.60%
注 1: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
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
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设置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产投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系谢洁平女士,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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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洁平 女 中国 福建省厦门市 无
的委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洁平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
圆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厦门产投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产投新圆 100%的股权,金
圆集团持有厦门产投 100%的股权,厦门市财政局持有金圆集团 100%的股权。
金圆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如下:
序 股票简称
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万股) 持股情况
号 及代码
金圆集团直接持有厦门银行
本比例 19.18%;通过厦门金圆金
控股份有限公司(金圆集团直接
厦门银行股 厦门银行 持股 1.00307%,通过厦门金融控
份有限公司 (601187.SH) 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98.99693%
股权,合计控制 100%股权)间接
持有 8,449,575 股,占厦门银行总
股本比例 0.32%,即金圆集团合
计控制厦门银行 19.50%股份
金圆集团通过厦门金财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金圆集团通过厦门金
天马微电子
深天马 A 融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00%
(000050.SZ) 股 权 ) 间 接 持 有 深 天 马
司
比例 15.85%
清源科技股 清源股份 金圆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金
份有限公司 (603628.SH)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持 有清 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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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票简称
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万股) 持股情况
号 及代码
本比例 15.16%
金圆集团通过直接持股及间接通
过厦门产投、厦门锂航金智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
金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厦门金锂贰号股权投资合
中创新航科
中创新航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合计
(3931.HK) 控制中创新航 213,771,311 股股
有限公司
份,持股比例为 12.06%;其中厦
门产投直接持股及通过锂航金智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中 创 新 航
持股比例为 9.94%
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系根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新公告情况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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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
认同,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规定,切实履行作为股东应尽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有序推进上市公司管理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始终坚持以维护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
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持续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升上
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切实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加丰厚的价值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或
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性。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主要相关程序如下:
变动方案及相关事项;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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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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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好利科技的股份或其表
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好利科技 32,934,586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2026 年 7 月 2 日,产投科创与旭昇
亚洲、汤奇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产投科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旭昇亚
洲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34,58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0%。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82,969,920 股,旭昇亚
洲及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4,872,6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9.9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产投科创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2,934,586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00%,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市财政局成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旭昇亚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减少至 11,929,8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2%,旭昇亚洲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产投科创 - - 32,934,586 18.00%
旭昇亚洲 44,864,400 24.52% 11,929,814 6.52%
汤奇青 10,008,279 5.47% 10,008,279 5.47%
其他股东 128,097,241 70.01% 128,097,241 70.01%
总股本 182,969,920 100.00% 182,969,92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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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实际控制人:汤奇青
受让方: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方: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汤奇青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股份转让
第 2.01 款 股份转让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目标
公司 32,934,586 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8%),受让方将
受让标的股份。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
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
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 2.02 款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
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第 2.02 款 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价款
(a)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8.13 元。
(b)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
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97,104,044.18 元(“股
份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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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
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分配利润由受让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
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
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为免疑义,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目标公司已通过有
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相关利润(如有)由受让方享有。
(c)为免疑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
人民币 597,104,044.18 元减去受让方就本次转让为转让方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等税金。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过户
第 3.01 款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a)共管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其共同认可的银
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股份转让价款。未经
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支取、划转、处置共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
具体共管安排以转让方、受让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b)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
(i)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 3.02(a)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
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 10%的
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59,710,404.42 元(“第一笔转让价款”);
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一笔转让
价款支付日”。
(ii)第二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 3.02(b)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
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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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238,841,617.67 元(“第二笔转让价款”);
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二笔转让
价款支付日”。
(iii)第三笔转让价款:第三笔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35%,即人民币
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且受让方使用第三笔转让价款代扣代缴本次
转让中转让方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后的五(5)个交易日内,将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后的第三笔转让价款的剩余资金向转让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
“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iv)第四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 3.02(d)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
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支付 15%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89,565,606.63 元(“第四笔转让价款”);
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
为“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第 3.02 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
(a)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
件(“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在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
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本次转让相关协议。交易文件已由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ii)交易批准、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取得为完成本次
转让所必要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以及债权人及担保权人的同意,且
该等同意和批准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条件并在第一笔转让价款
支付日仍保持完全有效;承诺方及目标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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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
(i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
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
由承诺方于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v)标的股份无其他负担。除标的股份质押予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外,转
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v)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会
导致任何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的
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vi)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针对任何承诺方、其关联方及/或集团成员的、
已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
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
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v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
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viii)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在其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
(ix)汤奇青已向受让方提供经其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备忘录》、《证券
质押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符合中证登记
公司要求的股份质押登记材料;
(x)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
告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a)款第(ii)(ix)条件满
足的相应证明文件。
(b)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
件(“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在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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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一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一笔转
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
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
由承诺方于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
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v)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同意。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就
本次转让出具同意函(包括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及过户登记安排);
(v)交易所同意。交易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vi)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
告知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b)款第(ⅳ)(v)项条件
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
(c)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
(“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
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二笔转
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
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
由承诺方于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
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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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质押保证金(系指转让方为使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配合解除标的股份
质押提供的保证金)已向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释放,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转让之目的解除标的股份质押;
(v)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变
更登记手续已于中证登记公司办理完成,且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中证登记公司
相应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
(vi)各方已完成本协议第 3.04 款所述交接工作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vii)审批手续。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共同配合办理完成转让方就本次
转让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本次转
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以及银行关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
(viii)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
告知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c)款第(iv)、(v)、(vi)、
(vii)项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为免疑义,若受让方已从主管部门取得第三笔
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则视为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该等证明
文件。
(d)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
(“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
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三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三笔转
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
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
由承诺方于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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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v)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目标公司已完成本协议第 6.05 款
项下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
(v)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
告知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d)款第(iv)项条件满足
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 3.03 款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和过户登记
(a)在第一笔转让款支付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就本
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转让方与
受让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应由其各
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b)转让方、受让方应在质押保证金支付至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指定银行
账户后的五(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证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
质押登记解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
材料补正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在收到中证登记公司补正要求后的二(2)个交易
日内共同向中证登记公司递交补正材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上述相关申请材料
(补正后,若有)被中证登记公司受理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
中证登记公司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
之日,为过户登记日(
“过户登记日”)。各方应促使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在
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的有效期内完成。
第 3.04 款交接
第 3.05 款股东权利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应有权获得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
益。
第四条 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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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六条 承诺
第 6.01 款过渡期安排
(a)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改组完成日的期间(“过渡期”)
内,除非(i)本协议另行约定,或(ii)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将(且将
促使每一集团成员):
(i)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ii)遵循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b)在不限制上述第 6.01(a)款的前提下,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
日起至改组完成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的期间内,除非(i)本协议另行约定,或(ii)
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不得(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
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
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及章程附件以及所有内部组织或制度文件进行任何修订,但根
据相关法律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在该等情形下,转让方需尽快书面通知受让方,
并告知相关依据及理由;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iv)发行任何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买股权的
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
(v)赎回、回购或另行重新取得、分拆、合并或重新划分其股本;
(vi)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资产业务整合或其他非常规业务交易计
划(不包括出于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
(vii)进行任何达到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兼并、收购、重要
资产购买(不包括在正常业务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或与任何人建立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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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或战略联盟关系(在正常业务经营中符合过往交易惯例且定价公允的战
略合作协议除外),以及就前述事项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磋商、讨论、谈判,或者
签署任何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viii)在目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之外发生任何额外的资本支出;
(ix)进行清算或解散(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宜兴好利朝昇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清算安排除外),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
(x)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
括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向目标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
(xi)与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交易(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向受让方披
露或者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
(xii)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单项或自本
协议签署日起累计账面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或账面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
但对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资产的经营权;
(xiii)出售、转让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集团成员或目标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或
实质性资产,或者对前述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任何类似公司组织性文件
进行修订/补充;
(xiv)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或进
行处置(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
(xv)在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或权利上设定抵押、留置权或质押等权利负担
或进行处置(不论是以固定或浮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不包括已列入目
标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预计范围的为正常开展业务进行的对集团成员的担保);
(xvi)对外提供任何的担保、保证(无论是为自身债务还是为他人债务)或借
款(不包括已列入目标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预计范围的为正常开展业务进行的对
集团成员的担保、保证或借款);
(xvii)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进行任何借贷或取得任何金融贷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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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i)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
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同;
(xix)更换目标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实质变更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惯例或制度,
但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xx)改变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组成或任何人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xxi)解聘关键员工名单(“该名单”)所列的任何员工,或者提高或降低集团
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名单中所列员工的工资、薪金、补偿、奖金、激励
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以下合称“薪资福利”);提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者员工持股计划;
(xxii)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单项金额或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累计金额在
(xxiii)就与税金、财政优惠、补贴或奖励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未来承诺
作出安排;
(xxiv)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
(c)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i)其不得直接
或间接出售、转让、抵押、设置权利负担于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于目标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享有之权益(包括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ii)其所持目
标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目标公司实施送红股或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d)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受让方共同及时取得交易所就本次转
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等手续,转让方
与受让方需就完成前述事项互相提供必要的配合、签署必要的文件和提供必要的
资料。
(e)即使受让方基于转让方的承诺而豁免了任何本协议第 3.02 款所规定的相
关条件,转让方仍应继续遵守该等承诺,在受让方指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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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2 款信息查阅
第 6.03 款通知特定事件
第 6.04 款不招揽或谈判
第 6.05 款目标公司公司治理和董事会
(a)各方确认,本次转让完成后:
(i)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九(9)名成员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六(6)名,
独立董事三(3)名。其中:五(5)名非独立董事和二(2)名独立董事应由受让方提名
的人士担任;一(1)名非独立董事和一(1)名独立董事应由转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本次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ii)目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仅系经公司董事会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下同)、财务总监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b)在过户登记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 2026 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或
各方确认可行的更短期限内,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6.05 款(a)项的约定尽快完成
如下事项:
(i)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的七(7)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包括四(4)名非独立董
事、三(3)名独立董事)以及目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过户登记
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 2026 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或各方确认可行的更
短期限内尽快完成辞任;
(ii)各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提议召开目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会,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包括: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受
让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人选及涉及的目标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改时,就前述事项投赞成票
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以实现:(A)由受让方指定的人士担任目标公司
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B)目标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以完整地反映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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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目标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备案登记手续。
第 6.06 款签署日后转让方的主要承诺事项
(a)承诺方承诺,于签署日其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
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于签署日至过户登记日期间,其不会与目标公司任何股东
建立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自过户登记日后,其不以任何方式谋
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地位,包括:以所持股份委托、
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其他股东方通过任何方式单独
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地位。
第 6.07 款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剩余股份的转让或处置
(a)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含汤奇青,下同)承诺,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在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锁定期(“锁定
期”)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仍为目标公司大股
东(单独或合计持有目标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有权按照相关适用法律要求
减持、转让或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目标公司履行
通知义务,配合目标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b)锁定期满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意向任何其他主体以协议转
让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拟议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
(“处置股份”),均应至少提前一(1)个交易日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处置通
知”),处置通知应包括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处置的股份数量、处置方式、处
置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处置条件、交易对手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重
大条款和条件;
(i)就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处置股份,受让方有
权利(但无义务)自行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受
让方决定是否购买处置股份前,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实施任何向其他第三
方转让处置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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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受让方如决定购买处置股份的,应于收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的
处置通知之日起的四(4)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书面购买通知
(“购买通知”)。受让方未在收到处置通知后的四(4)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及其一
致行动人发出购买通知,则其应被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c)但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将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目标公司
的行业竞争对手,但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
股份不受本第 6.07 款(c)项之限制。
(d)尽管有上述约定,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b)项约定的义务,但仍应遵守本第 6.07 款(c)项的约定。
第 6.08 款不竞争
第 6.09 款保密
第七条 赔偿
第 7.01 款赔偿责任
(a)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
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
“赔偿权利人”)赔
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
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由
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集团成员损失导致的受让方的损失,
以及任何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且上述损失应包含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
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损失”)。为避免疑问,若任何集团成员遭受
损失且该等损失与承诺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
约定或义务有关联,则集团成员有权要求承诺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b)由于改组完成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集团成员或受让方在改组完成
日后遭受损失,由承诺方向集团成员或受让方进行赔偿。在发生上述事项时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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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成员或受让方书面通知承诺方,承诺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
易日内连带地向集团成员或受让方进行一次性全额支付。
(c)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
交易文件项下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需尽快履行该义务,且在实际履行该等义务时,
应当一并向金钱接受方支付相当于应当履行该等金钱给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
行之日的前一日为止期间适用的同期 LPR 利率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d)若承诺方未能在本协议第 3.03 款(b)项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于受让方名下,或者未能根据本协议第 6.05 款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
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向其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金额乘以同期 LPR 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并向受让方支付,但非因承诺方
所能控制或者施加影响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或中证登记公司审核或
登记规则调整、业务办理延迟等)导致的除外。
(e)承诺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对于受让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均是
共同且连带性质的,承诺方中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在交易文件中对于受让方的所有
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
(f)若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调整或发生本协议第 8.02 款(c)项
所述情形等非可归责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完成的,各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
第 7.02 款其他救济
第八条 生效与终止
第 8.01 款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后成立,其中本协议第 3.01 款(a)、第四条、第五条(不包括本次转让的国资有权
管理单位履行的决策或者审批)、第 6.01 款(a)(b)(c)、第 6.02 款、第 6.03 款、第
起生效,其他条款在本次转让的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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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2 款终止
(a)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受让方终止:
(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期间:(A)发生某一事件
或情况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协议第 3.02 款项下的任何条件
无法完成,(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承诺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
实或不准确,或承诺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导致本协议之目的
无法实现,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交易日内被
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ii)在受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的十五(15)个交易日内,标的股份未能过
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除非在该日或之前未能完成标的
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受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
的;为免疑义,如果由于交易所或中证登记公司审核或登记规则调整导致标的股
份未能在前述时间(或转让方、受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期间)内过户登记至受让
方名下的,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
(iii)在过户登记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 2026 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
能根据本协议第 6.05 款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及
目标公司章程修改的,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但非因承诺方所能控制或者施加
影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b)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终止:
(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期间,交易文件中所载的
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交
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
(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c)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
(i)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转让完成期间,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
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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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拟议的交易或导致本协议拟议的交易实质无法实施,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
议;
(i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
内(“最后截止期限”),本协议第 3.03 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未能达成,除
非转让方、受让方对延长最后截止期限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但如在该日或之前未能达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
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违约的一方无权终止本协议;
(iii)本协议可经转让方、受让方书面一致同意后终止。
第 8.03 款 继续有效
第九条其它条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旭昇亚洲及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股股份和汤奇青持有的 5,00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2.50%。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旭昇亚洲在股份过户登记前完成标的股份的质押登
记解除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承
诺,在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将该等股份用于质押。法律
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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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金圆集团承诺: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有的产投科创的合伙企业份额。但该等份额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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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产投科创拟按照每股 18.13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旭
昇 亚 洲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32,934,586 股 股 份 ,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二、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
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
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
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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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
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拟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产投科创、产投科创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间接
控股股东金圆集团共同承诺:自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将不
会通过任何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承诺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
处置或重组计划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将由九名
成员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五名非独立董事和二
名独立董事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应由转
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应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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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仅系经公司董事会选聘的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
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
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
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本次权益变动相关
《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调增公司董事人员,从而调整与公司章程相关的内容。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
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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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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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好利科技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
等方面的独立,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产投新圆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间接控股股东金圆集团已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独立于承诺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
将继续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五
独立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报酬。
(二)资产独立
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保。
(三)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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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账户。
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
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业务独立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制方
之日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产投新圆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间接控股股东金圆集团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
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新圆及其
控股股东厦门产投、间接控股股东金圆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或
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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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因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
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机会由金圆集团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
司等)新增的,承诺人同意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在具备条件后的 5
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设立合资企业、变更合资企业、
资产注入、委托管理、主体合并等方式,解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承诺人保证不利用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
诺人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
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本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承诺人对上市
公司拥有控股股东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产投新圆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日前 24 个月内,产投新圆的间接控股股东金圆集团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具体如下:金圆集团下属公司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为上
市公司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银行借款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好利来电路保护以其持有的 6 项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
给厦门中小融资担保,上市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在前述担保项下债务向厦门中
小融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各股东利益,减少和规范
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产投
新圆及其控股股东厦门产投、间接控股股东金圆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制方期间,承诺人及承诺
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
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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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进行交易,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
决策、报批程序,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的行为;
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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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有与下
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
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
似安排;
四、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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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
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上述情况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
司将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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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投科创成立于 2026 年 6 月 3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次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未编制最近三年财务报
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厦门产投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货币资金 65,546.67 34,683.60 3,414.85
交易性金融资产 91,701.24 246,709.35 90,496.65
应收账款 2,947.60 8,170.36 11,563.06
预付款项 102.05 110.85 80.5
其他应收款 3,828.65 6,727.44 4,152.21
存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25,060.01 - 100
其他流动资产 2,875.66 131.96 2.99
流动资产合计 192,061.88 296,533.56 109,810.25
债权投资 15,000.00 55,223.33 -
长期股权投资 231,261.54 149,986.80 93,067.9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66,872.76 531,553.50 82,637.63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366,569.52 1,217,467.45 1,046,544.39
固定资产 114.86 139.57 110.18
使用权资产 323.73 482.78 591.04
无形资产 63.96 76.96 106.96
长期待摊费用 70.38 183.86 174.07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1.87 1,727.84 2,721.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417,902.99 410,500.00 220,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898,551.61 2,367,342.09 1,445,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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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资产总计 3,090,613.49 2,663,875.65 1,555,763.85
短期借款 - - 27,954.77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10,925.56
应付账款 - 15.51 0.72
合同负债 50.75 31.13 43.4
应付职工薪酬 3,903.88 3,107.21 2,603.18
应交税费 3,766.11 3,247.07 2,415.78
其他应付款 286,965.52 247,914.76 404,000.9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50.48 388.22 285.39
其他流动负债 0.45 1.87 2.6
流动负债合计 294,937.18 254,705.77 448,232.38
租赁负债 106.76 113.27 280.71
递延所得税负债 22,779.04 4,991.55 1,698.99
其他非流动负债 3,912.03 4,029.23 4,349.17
非流动负债合计 76,797.84 9,134.04 6,328.87
负债合计 371,735.02 263,839.81 454,561.24
实收资本 2,531,333.50 2,261,022.42 902,186.20
资本公积 72,170.72 72,212.32 153,995.60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56,707.78 10,805.67 1,089.00
盈余公积 13,180.87 10,332.04 8,205.52
未分配利润 44,844.81 44,993.64 34,608.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718,237.68 2,399,366.08 1,100,085.17
少数股东权益 640.79 669.76 1,117.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18,878.47 2,400,035.84 1,101,202.6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090,613.49 2,663,875.65 1,555,763.85
(二)合并利润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一、营业收入 10,744.13 10,414.97 416,5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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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二、营业总成本 18,063.12 13,513.93 418,791.22
其中:营业成本 - 5.83 395,025.09
税金及附加 129.08 686.36 880.9
销售费用 - 0.06 258.05
管理费用 6,642.90 5,636.41 5,427.08
研发费用 - - -
财务费用 11,291.13 7,185.28 17,200.09
其中:利息费用 11,276.42 7,187.99 17,209.55
利息收入 48.23 4.53 87
汇兑净损失(净收益以“-”号填列) 60.20
加:其他收益 6,349.75 372.25 3,701.16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7,069.50 12,596.23 48,967.54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8,030.56 2,422.15 10,333.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3,913.22 7,352.43 -215.2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29.19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0.01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50,013.47 17,221.97 50,281.92
加:营业外收入 0.00 - 0
减:营业外支出 3.77 42.11 343.76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50,009.70 17,179.86 49,938.17
减:所得税费用 12,199.35 4,175.96 10,282.24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7,810.35 13,003.90 39,655.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7,709.03 12,781.82 39,618.83
少数股东损益 101.32 222.08 37.1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45,902.11 9,446.16 1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
后净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
- - -
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83,712.46 22,450.06 39,667.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83,611.14 22,227.98 39,630.23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01.32 222.08 37.1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1,101.13 13,292.00 456,821.85
收到的税费返还 - 3.23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69,810.57 1,021,607.09 1,410,190.8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80,911.70 1,034,902.31 1,867,012.7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0,925.25 454,478.80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294.57 3,849.79 3,708.96
支付的各项税费 11,169.57 3,870.03 21,961.2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24,004.89 586,559.04 1,449,997.7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39,469.03 605,204.11 1,930,146.7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442.67 429,698.21 -63,134.0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86,610.03 122,077.65 468,655.47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4,146.37 12,122.69 45,822.2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
- 21.19 -
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257.99 1,405.45 5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29,014.39 135,626.98 514,482.6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388,910.36 672,901.32 363,247.84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8,947.61 674,482.17 363,371.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9,933.22 -538,855.19 151,110.8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42,225.91 181,669.91 6,69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 - 27,931.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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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97,225.91 181,669.91 34,621.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7,931.00 12,606.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42,477.05 12,984.28 107,259.23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130.28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395.26 328.89 310.21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7,872.30 41,244.17 120,175.4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353.61 140,425.74 -85,554.4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863.06 31,268.75 2,422.41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4,683.60 3,414.85 992.4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5,546.67 34,683.60 3,414.85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厦门产投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26)第 351C014639 号),认为厦门产投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厦门产业投资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厦门产投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
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
等进行编制。厦门产投 2025 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等
详见备查文件之“(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 2023 年
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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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如下情形,即:
(一)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不存在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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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未发生相关
交易的声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
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
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本次交易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有或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 2023 年度、2024 年度、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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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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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谢洁平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谷涛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侃 陈籽彤 张谋富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系《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谢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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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
上市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地 二路 829 号
股票简称 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 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名称 业(有限合伙) 人注册地 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人是否为上市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厦门市财政局成为上市公
第一大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
人 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拥有境
是否对境内、境
是 □ 否 √ 内、外两个以 是 □ 否 √
外其他上市公司
上上市公司的
持股 5%以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32,934,586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18%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协议转让
式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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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注:截至本表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 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
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问
是 √ 否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权益变动是
获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
否需取得批准及
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
批准进展情况
续及其他必要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产投新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谢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