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 101 号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 2 号 27 楼 2709、2710 卡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炬高新”)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
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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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查,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某些内容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
断。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炬高
新关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根据《中炬高新技术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
成的公告》,公司已累计回购至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062,462股股份。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6年1月19日召开
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26年6月12日收盘后公司已累计回购至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16,558,829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截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621,291股(含回购用于出售的库存股4,062,462股,以及
正在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16,558,829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0,62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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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由此导致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告》以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如下:公司总股本为778,509,228股,扣除已回购用于出售的
库存股4,062,462股,以及扣除正在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截止2026年3月31日)
共分配344,794,799.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库存股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如下: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
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17 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同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215,686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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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 774,293,542 股,扣除已回购用于出售的库存股 4,062,462 股,以及扣
除正在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 16,558,82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45 元。根
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45)+0*0%]÷(1+0%)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45 元。
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具体计算依据如下:
截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 20,621,291 股(含回购用于出售的库存股 4,062,462 股,以及正在
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 16,558,829 股),公司总股本为 774,293,542 股,本次实际
参与分配股数为 753,672,251 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系以实际
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其中: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753,672,251×0.45)÷774,293,542≈0.44 元/股。
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分红业务的前一交易日(2026 年 6 月 12 日)
的收盘价格为 17.82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7.82-0.45)+0*0%]÷(1+0%)=17.3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7.82-0.44)÷1≈17.38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7.37-17.38|÷17.37×100%≈0.0576%<1%。
根据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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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