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教育: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5 1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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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法律意见书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7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桥商务区兴虹路 168 弄 A 栋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践先生主持,会
                                       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通讯方式参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090,0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4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包括通讯方式参会)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6,948,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38%;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141,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包括通讯方式
参会)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
通讯方式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股数 48,48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69%;
反对股数 2,601,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12%;弃权
股数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股数 11,539,4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6000%;
反 对 股 数 2,601,1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案》
   同意股数 48,492,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47%;
反对股数 2,59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4%;弃权
股数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543,47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6282%;反对股数 2,597,1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8.3653%;弃权股数 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
议案》
   同意股数 48,48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69%;
反对股数 2,601,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12%;弃权
股数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539,47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6000%;反对股数 2,601,1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8.3936%;弃权股数 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
  上述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 1、2、3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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