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 应流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5 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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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9,050,7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648,116.6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如适用)
     根据《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应流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本次
  权益分派后,“应流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30.47 元/股调整为 30.31 元/股,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应流股份关于实施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3737776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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