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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14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召开本次会
议。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
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
为:2026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58,425,7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尚余1,588,46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权的股份共计113,02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1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8,504,5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3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3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4,521,9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367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12,118,5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7%;85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6%;4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23,614,0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76%;85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58%;48,2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张宇佳
冯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