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1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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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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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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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颖律师、程雨露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
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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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56),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期限、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7 月 2 日 14:00 在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 A-2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 日 15:00—2026 年 7 月 2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
托代理人)共有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251,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99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503,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即公司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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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
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
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由中国结算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国结算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51,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3,1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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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35,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47,0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3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提名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35,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47,0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3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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