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18: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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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秀人才的吸引力和留存力,充分激发核心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实现股东、
公司及核心员工三方利益的深度绑定与共赢,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目标的顺利达成,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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