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 世茂能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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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1429号
致: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
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任辉律师、晁思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上
刊载的《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
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4:40在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
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立峰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7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的71.25%。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5,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3218%。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4,45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3%;
反对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26,3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5242%;反对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89%;弃
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69%。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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