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大会批准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向 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6.49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