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华科技: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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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48         证券简称:锡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5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6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无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本公司现金红利直接发放的对象有江苏锡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荣正、王国
正、泰州亿晟玖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弘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
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44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对于其他非居
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616089
特此公告。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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