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
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
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
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
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中文名称由“浙江甬金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8 月
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的相关
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本期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核准情况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甬金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86 号”文核准,核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开发行了 1,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08.55 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191.45 万元。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划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
健验[2021]755 号”《验证报告》
。
经上交所“[2021]504 号”文同意,公司 1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甬金转债”,债券代码
“113636”。
二、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发行数量 100 万手(1,0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 6 年,即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7 年 12 月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50%、
第六年 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
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即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2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3.0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
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
余额及该票面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
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
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00,000 万元的
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
T-1 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
售 4.289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
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4289 手可转债。
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期可转债;
(5)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参
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
要内容;
(5)本期可转债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期可转债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
目
合计 147,200.00 100,000.00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次
可转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42),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罪于当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刑事判决书>
的公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6)浙
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
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上缴国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曹佩凤女士未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
判决不影响其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的依法规范运作,未对公
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
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