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35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9 号)同意注册,上海维
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85.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215.0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到账,上述
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确认,
并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 002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201013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 限公司上海分行 902125050
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201013
限公司上海分行 402125052
绍兴维新优科精密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201013 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
零部件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702125060 建设项目(一期)
合计 624,657,6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2,15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
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账号为 8110201013902125050,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39,465.76 万元,用
于子公司绍兴维新优科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的账号
为 8110201013402125052,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23,000.00 万元,用于子
公司 Vico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一: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绍兴维新优科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二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