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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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93 号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开发布了《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7月2日14:30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蒋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且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人,代表股份69,646,604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84%。
  需要说明的是,贵公司股东蒋小荣、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
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贵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同日,
股东田一乐、田甜亦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贵公司的
任何表决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田一乐、田甜均未满十八
周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前述股东合计持有的50,817,030股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亦
不计入任何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65,769,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94.4337%,刘凌爽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58,349,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83.7788%,徐驰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65,948,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94.6895%,沈颖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54,084,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77.6549%,赵信智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刘凌爽先生、徐驰先生当选为第七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沈颖女士、赵信智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冉怡然
                              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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