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智能”、“发行人”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经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6〕479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
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
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
、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
〕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
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2,460,003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9,840,012 股,本次
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246,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
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20 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共 5 名投资者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拟认购股数 拟认购金额 获配股票
序号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股) (元) 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246,000 40,046,180.00 --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246,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不参与本
次发行网上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12 个月,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
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20 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
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二章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https://www.amac.org.cn/),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UC39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4 月 3 日
成立日期 2026 年 3 月 30 日
到期日 2036 年 3 月 29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
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资管计
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任职、类别、认缴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姓名 任职 类别 认购金额(元)
序号 持有人姓名 任职 类别 认购金额(元)
- 合计 - 22,046,188.78
上述人员中,董事长莫龙兴与董事、总经理莫铭伟系父子关系,且二人均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的其他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无亲属关系、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除莫龙兴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外,其他参与人员均与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述资管计划系为本次
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且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
求完成备案程序,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出资前 3 个月的银行
流水、承诺函、收入证明等资料,以及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份额持有人的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共赢 83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91110111MA0193JP0G
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旭东
注册资本 6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
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
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中信建投投资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
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066.SH 、06066.HK)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信
建投投资 100%的股权,中信建投证券实际控制中信建投投资。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具有较强的资金
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
《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此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
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
根据贝特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贝特瑞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四路 8 号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住所
限公司 3001
法定代表人 贺雪琴
注册资本 113,819.039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7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生
经营范围 产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普通货运;物业管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贝特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贝特瑞系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贝特瑞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贝特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
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贝特瑞 42.15%股权,为贝特瑞的
控股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直接持有贝特
瑞 23.45%股权,并拥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权益,因此中国宝安直
接和间接控制贝特瑞的股份,占贝特瑞总股本 65.60%。中国宝安作为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认定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贝特瑞无实
际控制人。
贝特瑞系在北交所上市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正极材料及先进新材料的研
发创新与产业化应用领域领军企业,构建天然石墨负极、人造石墨负极、硅基负
极、三元正极等产品矩阵,为全球头部电池厂商提供专业化和高性能材料解决方
案。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贝特瑞总资产达到 373.85 亿元;净资产达到 156.33
亿元。
贝特瑞石墨负极材料、硅碳负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等产品的生产流程中需
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干燥设备、搅拌分散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近
根据发行人与贝特瑞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贝特瑞与发行人的战略合
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
智能作为贝特瑞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贝特瑞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
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贝特瑞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量标准
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贝特瑞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
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持与培训。
智能合作,不断提升与龙鑫智能的合作范围、交易金额,支持龙鑫智能持续高质
量发展。”
因此,贝特瑞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
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
标准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贝特瑞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贝特瑞出具的承诺,贝特瑞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贝特瑞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贝特瑞的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贝特瑞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四)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技术”)
根据东来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东来技术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 1221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忠敏
注册资本 12,047.8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0 日
从事涂料技术、计算机技术、化工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涂料的生产,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零部件、
经营范围
涂料检测设备、汽车美容产品、汽车饰品、机电设备、建材、五金产品的
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东来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东来技术系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东来技术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东来技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东来技术 44.28%的股权,为东来技术
的控股股东。朱忠敏直接持有东来技术 17.20%股份,并与朱轶颖合计持有上海
东来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悦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财产份额,故二人合计控制东来技术 65.22%股权,为东来技术的实
际控制人。
东来技术系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性能涂料领域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售后修补涂料、新车内外饰件及车身涂料、3C 消费电子
领域涂料,汽车售后修补涂料及新车内外饰件涂料已与宝马汽车、比亚迪、华为
问界等大多数汽车主机厂开展合作。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东来技术总资产达
到 17.22 亿元;净资产达到 10.33 亿元。
东来技术的涂料生产流程中需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
生产设备。近 5 年来,公司与东来技术已签署合同额约 2,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东来技术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东来技术与发行人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
智能作为东来技术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东来技术生产经营及战略
发展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东来技术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
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东来技术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
升市场份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持与培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持续迭代创新自动化生产线在汽车涂料
业务的具体应用场景,共同探讨产成品品质提升的具体解决方案,稳固东来技术
汽车涂料产品的领先优势,构筑双方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双方在购销、技术研发
方面的深度协同,有利于提升双方产品性能优势的同时,在市场规模和技术引领
方面,持续提升竞争优势和龙头地位。
产业布局及整合,进一步提升东来技术汽车涂料业务、龙鑫智能研磨设备业务的
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双方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
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进一步发挥双方核心业务的产业优势,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提高双方的整体盈利水平,实现互利共赢的战略目标。”
因此,东来技术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
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
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东来技术出具的承诺,东来技术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东来技术出具的承诺,东来技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东来技术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东来技术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东来技术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集团”)
根据中伟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伟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注册资本 86,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
经营范围 发;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伟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伟集团系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中伟集团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中伟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中伟集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伟集团的股权
结构为:
邓伟明 吴小歌
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邓伟明直接持有中伟集团 6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为中伟集团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伟集团系全球领先的新材料科学公司,已构建起“资源开发-材料智造-全
球循环”的产业生态,中伟集团自主研发的镍系、钴系核心材料连续五年领跑全
球市场,磷系、钠系材料跻身行业第一阵营,银基、铂族等稀贵金属材料已形成
行业领先产业规模。中伟集团已在亚、非、欧建设并布局 10 大智造基地,形成
覆盖全球的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中伟集团旗下中伟新材(300919.SZ)为创
业板上市公司。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中伟集团总资产达到 935.10 亿元;净
资产达到 397.85 亿元。
中伟集团的三元电池材料、磷酸铁锂及其前驱体、钠电池材料生产流程中需
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喷雾干燥设备、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近 5
年来,公司与中伟集团已签署合同额约 5,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中伟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中伟集团与发行人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
智能作为中伟集团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中伟集团生产经营及战略
发展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中伟集团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
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中伟集团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
升市场份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持与培训。”
因此,中伟集团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
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
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伟集团出具的承诺,中伟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伟集团出具的承诺,中伟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伟集团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中伟集团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中伟集团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
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
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
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
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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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
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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