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衢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6-05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被担保人名称
司(以下简称“上海亚龙”)
担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 99,919.71 万元
保
对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象 额
一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担 被担保人名称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 “上海众孚”)
对 本次担保金额 45,700 万元
象
二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45,700 万元
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
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担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保 简称“浙江允升”)
对 本次担保金额 9,000 万元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137,910 万元
三 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
额(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2,444,885.93
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9.18%
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 计净资产 50%
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保证协议及补充协议》,继续为联营公司
上海亚龙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99,919.71 万元。
《权利质押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众孚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
金额为 35,700 万元。
限合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
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
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众孚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
限合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调整
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其中为 31 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 203 亿元,为 5 家合营和联营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 65 亿元。担保
预计的有效期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预计
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即相关协议的签署日需在此期间)(详见公司
公告 2025-055、57 号)。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 型 及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50%
法定代表人 杜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749284623C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注册地 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1600 号 7 楼 01-04 单元
注册资本 3.4 亿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
经营范围
料、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项目
(未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 466.02 448.30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负债总额 463.78 446.00
净资产 2.24 2.30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0.06 -0.34
(二)基本情况: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 型 及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00%
法定代表人 林怡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449033093
成立时间 2002 年 11 月
注册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3 号楼 118-120 室
注册资本 1 亿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投资,对教育投资,系统内资产管理,国内贸易,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经营范围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园林绿化,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建设
工程专业施工、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石方建设工
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
设工程施工、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
(未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 11.54 11.91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负债总额 8.92 9.36
净资产 2.62 2.55
营业收入 0.05 0.11
净利润 0.07 -0.01
(三)基本情况: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控股子公司
市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例
法定代表人 许强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712501209Y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 211 号东升大楼 1 幢 302、
注册地
注册资本 4.04 亿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纸浆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
赁;金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项目
(未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 29.01 28.55
主要财务指标(亿 负债总额 15.17 15.20
元)
净资产 13.84 13.35
营业收入 0.05 0.06
净利润 0.18 -0.5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全部本
中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 金、收益(一般收益、特别收益、逾期收
信 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 益、挪用收益)、罚息(如有)、复利
信 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 (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
托 2026 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 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
衢州 上海 有 年 6 保证 6.5 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为实现债权及
发展 亚龙 限 月 29 担保 年 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责 日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
任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 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财产保全
公 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 担保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
司 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 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
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 倍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的 50%。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天 2026 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
衢州 上海 津 年 6 质押 1 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发展 众孚 银 月 26 担保 年 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债权和质权
行 日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股 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份 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
有 达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限 4.2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
公 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司 (1)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
上 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
海 偿金等;(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
分 利,(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4)支
行 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
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
的比例及顺序。
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业 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银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行 2026 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杭州 上海 股 年 6 质押 1 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智年 众孚 份 月 30 担保 年 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
有 日 灭。 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限 二、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质权人对
公 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司 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杭 三、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
州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凤 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起 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质
支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
行 担保的范围。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
共同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质
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
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出质人、质权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
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质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出质人确认。
六、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衢州 保证 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权的费用等。
发展 担保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
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业 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杭州 浙江 年 6 质押 1 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
银 0.90 15 13.791 / 无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智坦 允升 月 30 担保 年 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
行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日 灭。
股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份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
有 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限 二、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质权人对
公 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司 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嘉 三、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
兴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分 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行 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质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
担保的范围。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
共同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质
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
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出质人、质权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
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质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出质人确认。
六、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
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
衢州 保证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发展 担保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
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
审
实
议 本次 其他 反
担保 际 融
债 担保/ 的 担保 股东 担
担保 被担 的主 发 资
权 增信 担 后的 保证期间 提供 保 担保内容
方 保方 债务 生 期
人 方式 保 担保 担保 情
本金 日 限
额 余额 情况 况
期
度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
年。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注:项目合作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另 50%的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各
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
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被担保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
有事项,担保贷款用于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
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含反担保)总
额为 325.72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203 亿元,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反)担保总额 30 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78.84%、49.14%、7.26%;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
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 244.4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59.1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