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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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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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益佰制药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意见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202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股权登记日、拟审议的议案、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时间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6年7月2日下午15:00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窦
啟玲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根据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的网
络投票时间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6年6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791,927,400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87,538,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0.4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
托证书等资料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
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187,981,30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44%。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187,990,1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45%。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187,849,00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187,971,60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44%。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187,841,48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37%。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188,005,20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8.4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
果,审议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进行并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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