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08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6 月 23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
增诉讼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4 起诉讼处于变更诉讼请求或一审判决
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5,836.1481 万元人民币(按变更
诉讼请求前的原金额统计)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
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进展情
况(具
序 诉讼涉及金 体判决
原告 被告 立案时间 诉讼类型 受理法院
号 额(万元) 结果详
见后
文)
郑州银行股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 河南省郑州
金融借款 一审判
合同纠纷 决已出
金水支行 瑞茂通(保证人) 法院
中原银行股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河南省郑州
金融借款 一审判
合同纠纷 决已出
郑州分行 瑞茂通(保证人) 法院
中国检验认 福建省福州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承揽合同 一审判
有限公司 纠纷 决已出
有限公司 民法院
日照新东港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 试用买卖 (变更诉讼 日照市东港 变更诉
理有限公司(买方) 合同纠纷 请求前的原 区人民法院 讼请求
司
金额)
(一)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 14,150.3 万元并支付垫款
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 DLC01250004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730.7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0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6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5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14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6 信用证项下垫款 655 万
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339.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8 信用证项下垫款 1169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9 信用证项下垫款 287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65 信用证项下垫款 2721.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 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并计收复利);
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10,693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110,328.62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 17,099 元;
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追偿;
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 970 万股、1670 万股、620 万股、2887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款分别以 4190.4 万元、7247.8 万元、2721.8 万元、13,104.3817 万元为限优先
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355,25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
息、复利以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9 日
起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5 日;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
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追偿;
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
府 44 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29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 362,153 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
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
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513903.8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
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39.03 元,财产保全费 3089.52 元,
合计 12028.55 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日照新东港物
产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
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告 2023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煤炭
买卖合同》无效;2、若不能确认无效,则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 2023 年 11 月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
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
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
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