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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20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 日下午 15:00 时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1 号楼五层 501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名,代表 5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128,597,43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0.70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17 名,代表股份 22,559,9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321%。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22名,代表股份151,157,42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4.335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
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及会议通知相符,
无新提案;相关议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
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均
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936,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922%;反对1,14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572%;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38,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76%;反对1,144,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3%;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1%。
表决结果:同意149,914,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76%;反对1,16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697%;弃权7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95%;反对1,16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1%;弃权7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4%。
经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赵垯全
耿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