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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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7 月 2 日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
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
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24,59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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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47
人,代表股份 25,118,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财务总监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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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文件。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选人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其中陈烈权先生得票数
电先生得票数 707,142,583,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决权的比例为 97.1094%;秦君先生得票数 706,891,672,得票数占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97.1756%; 张 佳 茹 女 士 得 票 数
人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其中梅平先生得票数
前权先生得票数 706,903,668,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97.1772%;查燕云女士得票数 706,821,95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7.1660%。
合授信并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3,907,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4683%;弃权 1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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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58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反对 3,406,7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25%;弃权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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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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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夏佳文/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