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4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9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及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以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新奥股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9.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 司 2025 年度 利润 分配 方案 为 以 实施 权益 分 派 股 权 登 记 日 的股 份总 数
制性股票 600,000 股,即以 3,093,983,5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9.60 元(含税),合计拟发放现金红利 2,970,224,185.92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3,093,983,527 ×0.96÷3,095,785,107≈0.96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 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合源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全部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 元。待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64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
通投资本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10% 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640 元。对于沪股通
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对于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司在支付非居民企
业现金股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864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股东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按照相关税收规
定执行。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6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智能能力群
联系电话:0316-2595599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