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7 证券简称:紫燕食品 公告编号:2026-054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5,11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720,700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上海沁屿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怀军、邓惠玲、
戈吴超、钟勤川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
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969658
特此公告。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