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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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9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6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219,352,746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为 24,488,541 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本次实
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194,864,205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21,948,642.05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194,864,205×0.01)÷2,219,352,746≈0.01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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