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8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465,13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7 月 8 日。
电”)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
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
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根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中有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42,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人数 授予数量 授予后剩余数
授予日 登记完成日期
(元/股) (人) (股) 量(万股)
月 13 日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
二、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第一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
第二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
第三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已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营业收入(亿元) 归母净利润(亿元)
考核年度 解锁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根据 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
第一批
解锁期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第二批
解锁期
会 师 报 字 [2025] 第
第三批
解锁期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99.8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亿元,大于 547.65 亿元;
A≥Am X=100%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X=(A-476.22)(
/ Am-476.22)
营业收入(A) An≤A<Am 的净利润为 27.69 亿元,
*100%
大于 25.84 亿元,即公司
A<An X=0
层 面 解 除 限 售 比 例
B≥Bm Y=100%
X=100%且 Y=100%,满足
Y=(B-21.54)/(Bm-21.54)
归母净利润(B) Bn≤B<Bm 解除限售条件。
*100%
B<Bn Y=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Max(X,Y)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51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员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 系数>0.9,本期可解除限
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 的 100%。
(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0。 己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层面 条件,其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锁比例。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一致。 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
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
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1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65,132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4%。具体情况如
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职务 已获授予数量(股) 量占已获授予数量
量(股)
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252 人) 8,348,632 3,339,452 40%
核心市场骨干(267 人) 12,814,200 5,125,680 40%
合计(519 人) 21,162,832 8,465,132 40%
注:上述“已获授予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9 名激励对象获
授数量、可解除限售数量,不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 7 月 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465,132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211,132 -8,465,132 12,746,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45,181,125 +8,465,132 2,453,646,257
总计 2,466,392,257 0 2,466,392,257
注:1、上表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包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财务顾问,已于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亨通光电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并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出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
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