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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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朴检测”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
所接受实朴检测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实朴检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实朴检测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实朴检测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实朴检测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实朴检测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朴检测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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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三)2026 年 6 月 12 日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实朴检测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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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
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7
月 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9.7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00 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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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
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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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朴检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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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 付梦祥
何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