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业务。本制度适用于:其一,公司以规避金属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的各类
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合法交易场所开展的金属期货、期权、远期合约
等衍生品交易活动,涵盖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金属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
库存管理等环节的套期保值操作;其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
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原材料、结算外币等,且原则上应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
风险敞口相匹配,目的是利用套期保值工具的风险对冲功能,规避金属价格、外
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贵金属类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金属品种,不得超出主营业务关联范围;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
仓时间原则上应与预计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五)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仅与经监管部门批准、具备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或交
易场所开展交易,不得与无资质主体进行交易;
(六)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工作小组内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简称“领导小
组”)、“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简称“业务小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市场部负责人和相应子公司负责人担任组员;
业务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市场部(含集团和相应子公司市场部,下同)、财务部、
证券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业务小组可以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分设多个小组,但均接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或授权。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风险进行管
理控制;
(二)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工
作方针;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以及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业务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业务部门
业务的发起部门和主要经办部门,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
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
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期保值业务的发起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结算外币的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
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及时评估已交易品种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二)财务部
账户;
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须立即向领导小组、市场部、证券部
及审计部报告详细情况。
(三)证券部
负责完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审计部
定期或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应就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独
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
(二)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
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
行;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
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
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合同等文件由董事长或经
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含邮件等电子形式)
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六条 授权人员应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立即予以
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
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制定与审批:
(一)业务小组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金属原材料采购及销售预算,
结合市场预测,拟订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明确交易品种、预计额度、持仓期
限、风险控制目标等核心内容;
(二)领导小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超出权限的根据本制
度要求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授权;
(三)超出年度计划范围的专项套期保值业务,需另行编制专项方案,按相
同审批流程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四)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计划及方案,作为业务开展的依据,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需按审批流程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内,公司市场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
市场价格行情,拟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
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
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执行:
(一)业务小组根据批准的计划及市场行情,确定具体交易时机及合约要素,
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授权后执行;具体授权形式根据交易进程可以采用纸质授权单
据、邮件或企业微信等电子形式,但均应该留痕留存;
(二)公司授权的操作员(业务小组成员,下同)根据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申请拨付资金。
(三)资金到位后,操作员根据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
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操作员在交易指令下达后及时记录操作日
志,确保操作可追溯;
(四)严禁超出批准的额度、品种、期限开展交易,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
开仓、平仓操作。
第二十一条 持仓管理与平仓:
(一)业务小组对持仓合约进行动态跟踪,根据现货业务进展、市场价格变
动及风险状况,适时调整持仓策略;
(二)当达到预设的止损条件、套期保值目的实现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及时启动平仓流程,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平仓操作完成后,及时核对交易结果,确认盈亏金额。
第二十二条 交割管理:
(一)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业务小组应提前核实现货库存、交割资质等情况,
制定交割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按交易场所规定及合约约定,办理交割手续,确保交割流程合规、顺
畅;
(三)交割完成后,及时办理账务处理及库存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台账与档案管理:
(一)业务小组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台账,详细记录交易日期、合约品种、数
量、价格、保证金金额、持仓期限、平仓情况、盈亏金额等信息;
(二)相关交易合同、审批文件、行情分析报告、执行报告、账务凭证等资
料,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三)台账及档案资料需定期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授权专员(可由领导小组指定)进行套期保值的审核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在额度范围内、期货账户的资金风险度情
况、持仓月份是否合理等日常业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合作机构,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合作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
有关变化情况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
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险事件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
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领导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组报告:
(1)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合作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资金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当价格波动较大或市场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等情况时,业务小组应
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风险情况及
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相关人员执行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账户管理:
(一)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开立;
(二)账户信息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保管,严禁泄露账户密码、密钥等敏感
信息;
(三)账户仅用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操作,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交易;
(四)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定期对账户资金、持仓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
符;
(五)如需注销账户,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办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等类型,规范核算套期工
具及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二)财务部门建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业务账务核算体系,确保账务处理真实、
准确、完整;
(三)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结转,如实反映业务对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后,及时发布专项公告,说明
业务目的、品种、额度、期限、风险及风控措施等内容;
(三)定期报告中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仓规模、盈亏情况、套期
有效性等信息;
(四)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过1000万元;
(五)信息披露内容需同时说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综合盈亏情况,避
免误导投资者。
第八章 保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由各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内
部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及专项审计,
确保业务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条 特别说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遵循“风险对冲、稳健经营”
原则,不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