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9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事项仲裁进展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裁决,收到咸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414.34 万元(菩丰堂原股东张雨需支付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款 721.31 万元、黎勇需支付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款
玖需支付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款 162.65 万元、沈家胜需支付 2023 年
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款 42.43 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尚未对业绩承
诺补偿款进行账务处理,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日常生
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康惠医疗
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医疗”),就要求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菩丰堂”)原股东张雨、黎勇、黎英、沈传玖及沈家胜偿还 2023 年度及
元,2024 年度应偿还 798.65 万元)事项向咸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申请仲裁暨累计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78)。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康惠医疗收到咸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
(咸仲裁字[2025]第 656 号),具
体情况为:
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
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康惠医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 102420 元(受理费 85217 元,处理费 17203 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尚未对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账务处理,本次仲裁结果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