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总经理(总裁)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
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投融资管
理制度》等公司现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总裁)与公司章程所称总裁相对应。总经理
(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总裁)
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设总经理(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总裁)在对外
捐赠、内部投资、资产处置、贷款等事项方面享有以下审批权限:
(一)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单笔
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总裁)批准,财务总监联签
后支付;单笔金额在 1 万~5 万元(含 5 万元)的,由总经理(总裁)报董事
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内部投资的审批权限;公司总经理(总裁)于每季度初提交当季
的对内投资计划予董事会审批,并于每季度末向董事会汇报对内投资计划的
执行情况;
公司总经理(总裁)有权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对内投资权限以外决定公
司单笔额度在 2000 万元以下,一年内累计 5000 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事项;
(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以资产租赁、出售和许可使用的方式处置
资产不超过五十万元;
(四)贷款的审批权限:贷款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根据公司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预算决定。
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由总经理(总裁)签
署。
第十条 超过上述第九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捐赠、内部投资、资产处置、
贷款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则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签署,或由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总裁)签署。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
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总经理(总裁)。
第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副总裁)或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
裁)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总裁)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总裁)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其他领导;
(二)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
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每周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由各分管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总经理
(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的要求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总裁)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
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总裁)秘书或相关负责人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
前三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总
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
会议纪要。总经理(总裁)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
总经理(总裁)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
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总裁)秘书或相关负责人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
十年。
(五)总经理(总裁)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
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总裁)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总裁)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总裁)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
施情况、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
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总裁)组织制定,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总裁)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
审议并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