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2 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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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7 月拟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
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项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必须并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
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
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
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裁、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
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
控股子公司,需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后,以子公司为主体提出申请),提交公司财务
部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裁批准后实施。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向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说明,说明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如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产品进行现金管理,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或其
他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
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
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
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
票上市规则》或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
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
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
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
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1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收到
保荐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
好持续督导工作以及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
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裁”,系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的“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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