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
秘办)是董事会指定的内幕信息事务常设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长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
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尚未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且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交易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
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前述有关媒体披露信息,在
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前述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
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
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控制印制数量,不得
擅自多印。作废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
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依据法律法规确需
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的,公司必须向外部单位发出“保密义务提醒
函”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保密
承诺函”或“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书”。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
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书”,协
议书中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知情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为违反相关规
定导致内幕信息提前泄露所要受到的处分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负责做好本公司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实行问责追究机制,以规范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知情人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启动问责程序和负责
进行调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调查结果。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