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
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n)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四个等级,各归属期内,公
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
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不得递延。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
归档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各归属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限制性
股票归属/作废失效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解释及修订。本办
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
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