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
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
已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
号:2023-022)。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29 日为首
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000 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关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关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0,078,9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1,023,682.30 元,不送
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准。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实施完毕上述
权益分派。
(二)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0,078,9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1,023,682.30 元,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准。公
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公司有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
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无需再
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三、本次调整对股权激励计划拟归属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
上述调整内容外,
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