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6-019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
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贺州铜麦、公司实际控制人 XIE LILING 及其一致行动人谢世
谊和谢玉菱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贺州铜麦”)
持有公司股份 6,065,9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贺州铜麦计划在
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公司实际控制人 XIE LILING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862,45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88%)。XIE LILING 计划在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0.096%)。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谢世谊和谢玉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
谊和谢玉菱计划在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
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0,000 股、420,000 股(减持比例分别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0.1344%、0.1344%)。
上述减持主体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减持数量
不超过 2,790,000 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927%)。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2026 年 7 月 23 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
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股东贺州
铜麦、XIE LILING、谢世谊和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6,065,938 1.94%
XIE LILING 5,862,455 1.88%
谢世谊 5,621,235 1.80%
谢玉菱 5,644,335 1.81%
二、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贺州铜麦企业管
XIE
项目 理咨询中心(有 谢玉菱 谢世谊 小计
LILING
限合伙)
减持原因 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
减持数量(股) 1,650,000 300,000 420,000 420,000 2,790,000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通过资
股份来源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减持期间 本次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价格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致; 2、上述减持主体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2,790,000 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
其他
过公司总股本的 0.8927%)。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2026 年 7 月 23 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未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若公司上市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第(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每年减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
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
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
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
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
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股
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第
(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在第(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
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
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
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股
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第
(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
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
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
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XIE LILING、
谢世谊、谢玉菱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
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
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贺州铜麦、XIE LILING、谢世谊、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