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3 证券简称:金戈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7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属于“内幕信
息”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的所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
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
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
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
交易情况说明。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
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
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
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
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前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各项目组的有
关负责人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具体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要求执行。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密。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与该内幕信息无关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站
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
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
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
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提
供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
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实施后,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