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
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
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借款金额为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及其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
应付合理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
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 1 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
权。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
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甲
方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合同第 4.1 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 2 条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若根据
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
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 3 条 保证方式
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
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
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
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
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
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
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 4 条 保证范围
万元/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
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
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
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
(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
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
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
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
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 5 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 6 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
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
会:(1)违反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2)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
议或合同或其他文件 的约定;(3)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
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或要求;(4)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力的文件,及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真实、
合法、有效。
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甲方保证其已经取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与其财产共有
人以共同/共有财产及个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本合同之附件《甲方
之配偶/财产共有人声明书》。
通知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分期到期的情形)。
响。
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担本 合同担保责任的诉讼、仲裁、执行或行政处罚。
的保证责任。在乙方主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方式
影响乙方债权的清偿。
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具体转让主债权时,不必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
甲方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全部转让的,就乙方主合同项下后续新增主债
权受让后的主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主债权部分转让的,就转让后乙方剩余及
乙方主合同项下后续新增主债权和受让人受让的部分主债权分别承担担保责任)。
务的,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或征得其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需经甲方同意
单方决定延长支付利息的期限。但甲方应配合办理延长支付利息期限的一切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应的展期协议、办理保险/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如需)等。
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重整活动,或承包、租赁等任
何形式的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等
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的,或甲方发生任何导致
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发生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足以危及自身正
常经营、或发生重大影响或降低、丧失其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情况的,须提前
然人)本人及其配偶发生姓名、住所、国籍变更、联系地址变更、婚姻情况变动、
失业、伤残、发生重大疾病、受到刑事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
被强制执行、或者因财务状况恶化等任何原因而导致重大影响或降低、丧失其偿
债能力或担保能力的,应于前述任一情况发生后 3 日内通知乙方;若甲方(如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 7 日内通知乙方。
乙方的利益或影响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责任。
借款甲方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且甲方已经完全知晓主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
贷/融资等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所涉及的交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甲
方承诺若因主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况而需要承担
担保责任时,不以主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的财务数据(或其他资料)问题、借贷/
融资等资金的用途问题以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等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按相关合同等的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或付款或承兑或确认等义务,则主合同项
下的任何债务,甲方不因主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拒付或发生付款等争议、或司法
机构等有权主体发出任何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程序而
提出免责或抗辩,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可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也可向民生银行服务监督邮箱 95568server@cmbc.com.cn 发送电子邮件,民生银
行将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
同相关数据及信息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甲方理解并同意,前述对数据和信息的处
理行为均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因此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经采取的或未来可能
采取的信息处理行为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发生 UKey 和登录密码的遗失、泄露、被盗等情况的,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
乙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领取新的 UKey。因密码失控和泄露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
任何交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对所
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和 UKey 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
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据。甲方承诺不以其执行操作
人员不具有发起和处理相关交易行为的权限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流程,正确操作和规范使用该系统,由于误操作等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恶意
操作给乙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性或违法违规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
给乙方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息、系统操作信息、制度文件及其他电子或纸质文件资料;除非获得合法授权或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泄露通过乙方线上平台了解的任何相关信息。
与原件不符,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相关
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 7 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
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清偿/支付到期未还的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
项,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汇率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
在扣收后通知甲方;扣收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清偿并承担扩大损失。乙方在甲方账
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乙方系统以合理的规则
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
同的约定执行。
权益的,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增加或者更换担保,或者按照乙方
要求承担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则乙方有权如下采取一项或数项
措施:
户实施监管,是否签订监管合同由乙方决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使用
被监管账户内款项,直至甲方采取措施纠正其前述相关行为或承担违约责任之后
解除监管。如甲方不能在前述情况发生后 15 日内或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解决,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因乙方监管有关账户的行为给甲
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证金账户,账户内款项为保证金,自乙方通知甲方后,该保证金账户内收入的任
何款项均视为保证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支配保证金账户内款额,乙
方有权直接扣划该等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用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无论是乙方扣划
或甲方经乙方同意使用均必须为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不得用于与保证金无关的
用途。如乙方要求,双方应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乙方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收
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
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
靠性和操作的便利性,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平台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
造。
承担责任:
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
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 3 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
因乙方错误而已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
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
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
担责任。
第 8 条 违约责任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
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
担保责任。
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 9 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
力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
的书面证明。
第 10 条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办理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的,则:
程序、效力、法律后果等完全明确了解且无任何异议。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 5 个营业日内,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之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相关公证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履行本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合同和执行证书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如需甲方配合完成公证处相关核实程序,甲方应积极配合,如甲
方怠于配合,即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单方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数额,甲方对公证处
根据乙方单方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主张而出具的执行证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
全认可。
方全部债务。
第 11 条 通知和送达
知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催
收、债权转让等需发出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2)就合同发生纠纷或争
议进入仲裁、保全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文件和
法律文书等任何文件或通知,应选择以挂号邮寄、专递、公证送达、电子送达(包
括但不限于图文传真、电子信箱、微信、短信、电话并录音等方式)或者其他通
讯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或各方通知
变更的地址。
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到达和收到之日,如收件人拒绝签收,
则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4 日,即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
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发
送完成/成功或电话接通告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公证送达方式,
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
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则以最早到达的送达日期为准。法律法规对司法送达
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被通知方。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
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
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违反前述约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各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
程序告知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
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
收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包括
但不限于专递、公证送达等)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或被送
达文件留在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 12 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式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如合同要素表中未约定解决方式,则由乙方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 13 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
务专用章后生效。
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
勾选、点击确认、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
表示,表示甲方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经甲
方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
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 14 条 附则
割的组成部分,合同要素表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条款以字体加粗方式向甲方进行了合理提示,并已就该等条款及合同其他条款向
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对该等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期间甲方的信用和经营变化:
义务的需要,乙方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
提供、删除甲方信息(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如下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国籍、
民族、职业、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
号、工作及家庭地址和如下敏感个人信息: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类信息、收入情
况;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
等);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甲方应负责通知并确保该个人信息主体向乙方提供
其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同意文件,如该个人撤回同意或未有效同意乙
方处理其个人信息,乙方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国家设立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提供和报送等)的需要,甲
方同意不时向乙方提供自身信息和/或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员、和/或其他必要
相关的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并授权乙方采取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
除等其认为合法且适当的方式处理前述信息。前述信息中如涉及个人信息,甲方
应负责告知该个人信息主体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
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该个人的单独同意。如因甲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未
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该个人撤回同意或未有效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乙方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且不必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转让债权或其他目的,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
机构的要求,可将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自身及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和/或
其他相关个人或实体的信息)、授信业务项下的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信
息、业务活动、交易记录、其他相关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指对甲方信
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包括未按照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履行义务的
违约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仲裁机构裁决其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
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不良信息)提供和报送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
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国土
资源、不动产、动产、公积金、教育、医疗、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银
行业协会,供有关主体基于合法目的查询和使用;及通过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各有关银行业协会查询和使用甲方的
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包括自身及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和
/或其他相关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甲方承诺自愿接
受乙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减借款金额或停止放款、停
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
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无论是各方签署、确认还是乙方单方制作或
保留,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纸制或电子内部账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制或电子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
贷款的纸制或电子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据,甲方同意不因由乙方单方制作
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甲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
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乙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
效电子证据。甲方同意,在处理纠纷时,乙方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
点公证机构对甲方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
甲方授权乙方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甲方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
证所必需的甲方企业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