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
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
款金额为 20,00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下 90%的本金(即 18,000.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
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
的编号为 2026 信银蓉草流贷字第 628083 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
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
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的全部主债权的 90%。
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
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
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甲方及甲方在本合同上签章的代表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
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有权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甲方应确保实际情况与
登记事项一致。
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
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
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
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甲方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
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
(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
向乙方披露。
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
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
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
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
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
免除或减少。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
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
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
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
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
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
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
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
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并
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
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
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
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
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
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
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
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
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8.2 款约定向甲
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甲方知悉并
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合规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资
料及信息,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或本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
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
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或其他应付款项,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
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 8.1.10 项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共享的
除外。
双方在业务磋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含股东、实际控制人)经
营、信贷等信息,均可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并向其控股股东或子公司进行
信息共享和披露,但双方均应督促相应的信息接收方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
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机关提交,或本合
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
第八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或甲方通过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使乙方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或
威胁,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令乙方满意的;
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
但出现付款违约;
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
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
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义务的,或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授权
乙方直接冻结和/或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
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乙
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合同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
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
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失。
第十条 不放弃权利
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
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
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等主体、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
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
律程序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
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
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公证
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甲方承诺,如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
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乙方有权直接单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债权本息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本
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甲方同时放弃一切抗辩权。公证强制执行的执行证
书等相关通知、文件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效力确认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调整,或贷款定价自律约定、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发生调整,导致主合
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含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情形)低于利率政策或自律约
定最新允许范围下限(以下称“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则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包括新支用贷款在支用时点的利率和支用后贷款随 LPR 调整后的利率)均按
不低于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利率执行(以下称“执行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和执行
利率的生效时间以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的通知为准。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并结清贷款业务,有关提前终止
主合同后的安排按照法律法规、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提前终止主合同前,主合
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乙方的通知执行。主合同债务人若选择继续执行主合同或
逾期未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则视为主合同债务人接受上述贷款利率调整,
甲方亦接受按照上述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间,主合同
债务人可依据主合同约定向乙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有关提前还款的
安排应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甲方知悉并同意,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
款仍按照上述第 1 款约定执行。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
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
性。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
署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其他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
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
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
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
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
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对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
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
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或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
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
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
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
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
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 18.2.2
项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
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
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
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
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
项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
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
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
先到达的为准。
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
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反馈。
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
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
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