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3(200553)证券简称:安道麦 A(B)公告编号:2026-20 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出二审判决。
道麦”)为一审被告之一、二审被上诉人之一。
有限公司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诉人的投资损失人民币 916,135 元
以及诉讼费用。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由对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被上诉人一)、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二、被上诉人二)及公司(被告三、被上诉人二)提起诉讼(以下简称
“本次诉讼”)。原告诉称,其基于对公司及股东(被告一、被告二)履行承诺义
务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信赖,对公司股票进行了长期投资,被告一及被告二未按照
《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公告》《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及《安道麦收购报告书》
等文件中记载的承诺事项履行义务,包括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未按承诺的履约
方式和时限履行义务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即,沙
隆达重组报告书包含的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中国化工集团的具体承诺事项)与承
诺事项不符,构成虚假陈述及误导性陈述,并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原告
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原
告的投资损失人民币 916,135 元以及诉讼费用。2025 年 8 月 4 日,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就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中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随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原告
不服武汉中院(2025)鄂 01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信息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 号),于
公告》(公告编号:2025-27 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为,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判决
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湖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
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关注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