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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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137 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
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 日 14:30 在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的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850 人,代表股份 619,500,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86%。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10,531,6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8 人,代表股份
及本律师也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提案
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
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2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23,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2%;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6%;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2%。
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9,421,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3%;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21,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9%;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甘国庆先生、印大维先生、王同先生、陈四新先生、
谢晓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5名非独立董事将与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
月30日止)。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16,417,986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13,960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14,475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14,323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15,030股,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6,417,986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13,960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14,475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14,323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15,030股,当选。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淑萍女士、胡刘芬女士、魏海根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以上3名独立董事将与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三年(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16,470,065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64,557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616,462,969股,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6,470,065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64,557股,当选。
同意股份数:16,462,969股,当选。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13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