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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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目的是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其内在质量,并
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优化业务模式、提升运
营效率,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推动
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市值管理操作与决策应全面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业规范、
内部制度及道德准则。严禁内幕交易,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严禁市场
操纵,不通过人为手段影响股价;防范利益输送、违规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合规护航市值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秩
序。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受经营业绩、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行
业趋势、政策环境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
则,将市值管理融入战略全局,构建“价值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实现”的完整
体系。聚焦主业优化盈利能力、提升治理水平等内在价值,通过规范信息披露、
深化投资者沟通、创新资本工具运用等手段强化市场认可,同时动态跟踪宏观经
济、行业竞争等外部形势协同联动、整体推进,形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
值良性互动,实现市值可持续增长与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必须尊重规律、科学施策。应基于公
司战略定位、行业特性及市场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
科学高效,推动市值与内在价值同步提升。
  (四)常态性原则:市值管理是持续性、动态化过程,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
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确保市值管理举措与
公司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同步适配,实现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的长期动态平衡。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市值管理,结合影响公司市值
的关键因素与指标,针对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突发事件,
提前预判、快速响应,及时、科学地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与具体措施,
通过主动谋划战略布局、强化投资者沟通、创新资本运作等方式,积极引导市场
预期,实现市值与内在价值的良性互动与共同提升。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统筹协
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
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积极配
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
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者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者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紧跟行业政策导向,立足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与实际
需求,精准筛选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优质标的。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强化民
爆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
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紧密结合行业特性与公司发展阶段,适时
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以
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与
盈利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
心。
  (三)现金分红。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根据公司业务现状、发展规划及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培养
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吸引更多长线投资资金流入,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共同成长、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拓展与投
资者的沟通方式,依托投资者专线、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开展
投资者互动交流,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等,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拓宽投资者交流渠道,深化资本市场认知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紧密结合市场环境动态变化及自身战略,科学开展
权益管理。通过在合适时点实施股份回购等举措,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市值的稳定,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上述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及监管规则运用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上述指标所处行
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
的情形,证券投资部(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
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如
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专线、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
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合法合规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冲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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