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0 证券简称:君实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6-038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复星万邦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的全资
子公司复星万邦(江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万邦”)签订了《授
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授权许可协议”或“协议”)。根据授权许可协议,
公司授权复星万邦关于偌考奇拜单抗(JS005,抗 IL-17A 单抗)(以下简称“合
作产品”)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开发、注册、生产及商业化的权利。根据协议,公司将获得人民币
百分比的分级销售提成。
? 授权许可协议已于合作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根据协议约定提前终
止,应持续有效至复星万邦在协议项下所有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授权许可协议中所约定的里程碑付款和销售提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药品从研发到获得上市批准后的生产和销售亦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况
议,公司授权复星万邦关于偌考奇拜单抗(JS005,抗 IL-17A 单抗)在大中华地
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开发、注
册、生产及商业化的权利。根据协议,公司将获得人民币 2.15 亿元(含税)不可
抵扣且不可退还的首付款,并有资格获得最高达人民币 11.25 亿元(含税)的开
发和销售里程碑付款,以及大中华地区净销售额双位数百分比的分级销售提成。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协议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复星万邦是复星医药的全资子公司。复星医药成立于 1994 年,是一家创新
驱动的全球化医药健康产业集团。复星医药已形成开放式、全球化的创新研发体
系,围绕未满足临床需求,深度布局肿瘤、免疫炎症、神经退行性疾病等核心治
疗领域,积极拓展慢病及罕见病等领域,打造具有长期竞争力的产品管线与综合
解決方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复星医药(合并口径)总资产为人民币
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416.6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人民币 33.71 亿
元。
复星万邦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交易外,复星万邦与公司之间亦不
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协议标的基本情况
偌考奇拜单抗是公司自主研发的特异性抗 IL-17A 单克隆抗体。IL(白细胞
介素)-17A 是一种具有多效性的细胞因子,其分泌失调与自身免疫性疾病如银
屑病、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偌考奇拜单抗
通过与 IL-17A 同源二聚体和 IL-17A/IL-17F 异源二聚体高亲和力结合并选择性
地阻断 IL-17A 与其受体 IL-17RA/IL-17RC 的结合,从而阻断下游信号通路的激
活和炎性因子的释放,能有效地缓解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症状。偌考奇拜单抗已在
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成人患者中完成中国注册 III 期临床研究,并显示了优
异的疗效与安全性。在 150mg 剂量组中,第 16 周时 PASI 90 应答率达到 91%;
第 52 周时 PASI 100 应答率达到 65%。2025 年 12 月,偌考奇拜单抗用于治疗适
合系统治疗或光疗的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的成人患者的新药上市申请
(NDA)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偌考奇拜单抗用于
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AS)的 II 期临床的所有参与者已完成研究随访。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许可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授权复星万邦:(1)一项在大中华地区的从事合作产品
的开发、注册及商业化的独占许可;(2)一项在大中华地区的从事合作产品的
生产的共同排他许可。
(二)财务条款
协议生效后,复星万邦将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2.15 亿元(含税)不可抵扣且不
可退还的首付款。
根据协议,复星万邦将根据合作产品开发情况和销售情况向公司支付最高达
人民币 11.25 亿元(含税)的开发和销售里程碑付款,其中产品开发里程碑付款
最高达人民币 1.8 亿元(含税)、销售里程碑付款最高达人民币 9.45 亿元(含
税)。
根据合作产品在大中华地区的销售情况,复星万邦将向公司支付合作产品在
大中华地区净销售额双位数百分比的分级销售提成。
(三)期限和终止
授权许可协议已于合作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根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
本授权许可协议应持续有效至复星万邦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
日为止。本协议项下所有付款义务包括复星万邦应向公司支付首付款、开发里程
碑付款、销售里程碑付款和销售提成。其中,销售提成期限为就合作区域内的各
个地区,自合作产品在该地区首次商业销售之日起,在以下(1)-(3)项中孰晚
之日止的期限:(1)合作产品在该地区内首次商业销售之日起满十五周年;或
(2)协议约定的分子核心专利权利的全部有效权利要求到期之日;或(3)合作
产品在该地区的所有监管排他期(例如数据保护期)届满。
(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应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中国上海。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复星万邦在自身免疫疾病领域已建立了强大的商业化团队和成熟的商业化
体系,本次授权许可协议的签订将加速偌考奇拜单抗后续在大中华地区的开发、
注册及商业化进程,借助复星万邦在自身免疫疾病领域的开发与市场优势,本次
合作将进一步拓宽公司在该领域的战略布局,为市场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提供新
的治疗选择,并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协议签订不会影响公司
业务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从研发到获得上市批
准后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此外,协议中所约定的里
程碑付款和销售提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及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
和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
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