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6-05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 2026 年 6 月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担保人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开有限”)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担
保人金开新能伊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或“金开伊吾”)为金开
有限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金开有限本次为金开伊吾办理的
银行贷款业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33,221.32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人为被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9,920.00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上述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
对外担保余额为 1,350,665.95 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比例为 149.51%,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金开伊吾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
意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不超
过 190 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 160 亿元、参股
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 2.5 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超过 33,221.32 万元。上述担保业务涵盖在前述担保预计额度内,且已按照授权进行审
批。详见附件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附件 2《2026 年 6 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
誉良好,运作正常,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目前无逾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
保障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50,665.95 万元(不含本次),
其中,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2,375.00 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49.51%和 3.58%,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 注册资本
名称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公司类型 股东构成及其比例
信用代码 (万元)
金开新能伊吾数 2024 年 12 月 金开新能智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MAE7ANGC 县创业产业园 3 刘寅钊 1000 自然人投资或控
字科技有限公司 05 日 持有 100%股权。
被担保人财务信息(单位:元)
名称 时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金开新能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伊吾数字 (经审计)
科技有限 2026 年 3 月 31 日
公司 (未经审计)
附件 2:2026 年 6 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担保范围
(万元)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
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
上海浦 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
金开新 金开新能 东发展 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
能科技 伊吾数字 银行股 连带责任 不超过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
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有限公 科技有限 份有限 保证 33,221.32 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司 公司 公司北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京分行 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