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 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1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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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3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就与迈尔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已披露一审、二审判决结
果及迈尔控股申请再审的相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2025 年 9 月 11 日和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3-086)《苏豪弘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 2025-048)《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临 2026-008)”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裁定基本情况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 2-16 号好景商业
中心 27 楼 18 室
   代表人:陆慧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一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 51 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终 2892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苏豪弘业负担。
  二、裁判情况
  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 868 号)裁定如下:
  驳回迈尔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次再审裁定亦驳回迈尔控股的再
审申请。前期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99.82 万元,
后续将根据本裁定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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