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
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布
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 日 14:30 时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一段 979 号天城商业广场 8 栋 17 层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儒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1,500,660 股,占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09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90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3,188,800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
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并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同意74,45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8%;反
对12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弃权107,775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07%;反对12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5%;弃权107,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