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
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
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
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
《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
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 100 元、截至 2025 年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
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6)
沪 0115 执 346 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 0115 执 346 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友诚路 149 号 45 层、46 层(实际建筑楼层为 39 层、40 层)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
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7 日立
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至 2027 年 2 月 5 日止,
上述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
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
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后果。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限制其高消费。经与
申请执行人约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
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
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
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