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17: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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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七月
                                                目         录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HyQ 前坊)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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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
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
委托,作为其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豪恩汽车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
隐瞒;
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股票期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
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
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
  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二)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
 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四)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五)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 日为首次授权
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99 元/份。
(六)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权,行权价格为 53.99 元/份。
(七)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人数 200 人,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登记数量 358.10 万份。
(八)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九)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十)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
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
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7 日为预留授权日,向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
注销 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6.5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
时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董事会
同意注销 17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1.73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53.49
元/份。
(十一)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
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
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7 日作为预留授权日,授予 33 名激励对象合计 41.90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53.49 元/份;同意注销 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6.5 万份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 17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1.73 万份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
权价格调整为 53.49 元/份。
(十二)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意注销 21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6.09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三)2026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23,605 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数量为
 符合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3.09 元/股;同意注销 5 名激励
 对象合计持有的 27,675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75 份,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27,00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7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条件
 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
  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10%;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 日,故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6 年 8 月 2 日至 2027 年 8 月 1 日;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7 日,故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6 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期间及行权比例符合《激励计
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满足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4 人(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存
在部分重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为 161 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8 人;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23,605 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数量 266,805 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56,800 份),公司拟
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
计划》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成就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认
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不低于18.00%
   首次授予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不低于31.13%
   首次授予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行权期   不低于45.31%
   首次授予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四个行权期   不低于60.41%
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不低于31.13%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不低于45.31%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行权期
                   不低于60.41%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对应的行权
  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50%    0
  根 据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致 同 审 字 (2026) 第
  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所述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述不能行权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认定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并实施行
  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4 元(含税)。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实施了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4 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36,800,0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发生分红派息事项,应按照《激励计划》规定
  情形,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
  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
  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
  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在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中,由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合计持有的 20,000 份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97%)由公司
  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
  比例。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
  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因绩效考核原因,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675 份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76%)未
  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应当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权价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行权事宜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权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贺莉莉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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