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 2025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寸,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l、本所律师己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辽宁能源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
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辽宁能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会规则》第六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6月8日召开的辽宁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6月9日,辽宁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6月30日9:00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38号辽能股份3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经查验,辽宁能源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己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计569人,代表股份536,712,163股,占辽宁能源股份总数的40.5979%。出席本
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辽宁能源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辽宁能源己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820,北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433%;反对股份8,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803,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400%;反对股份8,7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6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330%;反对股份8,7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29,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63%;反对股份8,8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568,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962%;反对股份8.9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1,55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1760%;反对股份14,9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65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121%;反对股份8,8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0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14%;反对股份8,7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59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013%;反对股份8,9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7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807%。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3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28%。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833%。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4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5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6,17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58%。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97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996%。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4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48%。
表决结果z 同意股份526,159,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3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武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三~kA\
经办律师 利也飞机
l郑曦林
教元左才/
杨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