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邮: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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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日常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下
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
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对外披露。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达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要求的合同
(包含获取中标通知)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该等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人民币;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
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签约时间、合同
签约方、合同金额等;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
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等;
 (三)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四)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就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及下述三类合同:(一)涉及公
司新业务领域开辟、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并购重组或涉外
业务的合同;(二)交易对方为非邮政单位,且首次合作,后续
合同金额预计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三)经公司法务、财务、风
控部门或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具有重大风险或重要影响的合同。
 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便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签署合
同前 3 日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
签署生效的合同;
 第二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如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备相关书面资料;
 第三阶段: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在其他可
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或
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
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
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
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
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公示情况、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
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
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
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如投标达到本办法所述标准,且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
相关证明文件的,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
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若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其与
交易对手签署的相关保密协议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相关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条款可以豁免
披露。公司决定对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豁免披露的原因、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
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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