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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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托书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内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岳麓区玉兰路 2 号湘邮科技园八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所的网络投票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3,128,388 股,占本次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4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104 名,所持股份总数 14,695,653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9.123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鉴于现场出
席的股东与相关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已回避表决,故本次会议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
或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在合并统计会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会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267%;
反对 748,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90%;弃权 8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3%。
  本议案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已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37,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431%;
反对 749,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14%;弃权 79,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7,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4431%;反对 749,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7814%;弃权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755%。
  本议案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已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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